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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故意伤害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村**号,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路**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9时许,被害人薛某甲到衢江区上方镇**农场向夏某乙夫妻讨要工资,被告人夏某甲(系夏某乙儿子)闻声下楼在该农场门口与薛某甲良发生争吵,后夏某甲双手用力推薛某甲良胸部位置,致薛某甲良摔倒在地。当晚,薛某甲良感觉到胸口疼痛,遂在女儿薛某乙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经法医学鉴定:外伤致薛某甲良右侧第6、7、9肋骨及左侧第3-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9日,夏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材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薛某乙、邵某某、余某某、秦某某、王某某、薛某丙、薛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一份;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灵勇

检察官助理:严阳胜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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