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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盗伐林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某甲名夏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盗伐林木案,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夏某甲与符某某商定,由被告人夏某甲砍伐长度为4-5米杉原木(杉杆),符某某按每根30元价格进行收购。被告人夏某甲为获利,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每天120元、150元的工钱雇请张某甲、张某乙搬运林木,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3月30日、4月1日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双河场村2组村民夏某乙家自留山(小地名:苦塆)山林内,用手锯三次锯伐林内杉树共计77株。被告人夏某甲将前两次所伐40节杉原木出售给符某某,非法获利1200元(已追缴)。2020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夏某甲在搬运第三次所伐37节杉原木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南川区南城街道双河场村2组村民夏某乙自留山(小地名:苦塆)林内被砍伐林木共计77株,树种全部为杉木,77株杉树砍伐后制作成的杉原木共计77根,立木蓄积5.8525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3.6467立方米。

被告人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夏某甲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夏某乙林权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林专认[2020]第7号专家认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谭玥华

2020年64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782311****;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缴纳生态修复金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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