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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晚,被告人夏某甲在昆山市花桥镇**城**栋楼下,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骑韵牌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3.证人郝某某、夏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金林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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