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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电缆有限公司职工,租住上海市**区**镇**村(户籍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甲在全椒县港口路**理发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洪都牌电动车盗走,后电动车被王某某找回。

2.2020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甲在全椒县**菜市场门口将邬某某的龙玛牌电动车盗走,后电动车被邬某某找回。

3.2020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甲在全椒县**大酒店附近将被害人夏某乙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

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于价格认证基准日在全椒县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04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0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6293****。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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