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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盗窃案)_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2000********,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监视居住。院于2019年12月16日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夏某甲在发现邻居吴某某出门后,准备到吴某某家中偷东西吃。夏某甲用铁丝拉开吴某某家后门的门栓进入室内,在一楼卧室里找到一个黑色提包和一个小钱包,里面有100元、50元、20元等面额的人民币共9000多元。夏某甲将这9000多元放到自己口袋里,然后又用铁丝将房门关好,回到了家中。夏某甲在自家用塑料袋将盗得现金装好后藏在了二楼的一个房间里,并从中拿了几十元现金到村上杂货店购买香烟、香肠、猪肉等物品。2019年1月3日,被害人吴某某发现家中可能是被夏某甲所盗,便到夏某甲家找到夏某甲,要求其归还所盗的现金。夏某甲从家中将藏着的9000多元的现金拿出来还给了吴某某。

2020年7月4日,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精神病医院将正在住院治疗的被告人夏某甲抓获。经鉴定,夏某甲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缓解期),在盗窃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夏某乙、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志军

                                      2020年6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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