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月1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夏某甲在珠海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虚构其父亲重病住院、偿还银行贷款、资金周转、赎回房产证等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其同事被害人张某甲款项共计人民币40.5万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5.51万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6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款项共计人民币4.5万元;骗取被害人马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2.3万元;骗取被害人蔡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14860元;骗取被害人汪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2.25万元;骗取被害人熊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1.5万元;骗取被害人宁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1.25万元;骗取被害人梁某甲款项共计人民币1.67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4000元;骗取被害人彭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丁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20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甲款项共计人民币4500元;骗取被害人梁某乙款项共计人民币25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款项共计人民币47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甲款项共计人民币453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乙款项共计人民币293636元;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515476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款项共计人民币23.5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丙款项共计人民币20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乙款项共计人民币103485元,一共骗取上述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929557元,并将款项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博欠下的款项。
2018年1月,被告人夏某甲未向上述被害人归还款项,以请假的名义离开珠海并逃匿。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夏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表、QQ聊天记录等书证、物证;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代理检察员:黄河集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8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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