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228号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06******,汉族,中专文化,黔西南州****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2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9日至8月23日、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夏某甲以帮助被害人余某某办理养殖场补助款需要做资料和打理关系为由,骗走余某某20000元。其中11000元是由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到夏某甲的微信(微信号:V*****,微信名称:***)账户内,9000元现金是余某某当面拿给夏某甲。
二、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夏某甲以帮助被害人何某某办理养殖场补助款需要做资料和打理关系为由,骗走何某某197400元。在此期间,为取得何某某的信任,继续拿钱给自己,夏某甲伪造贵州省农委公文及雇人雕刻贵州省农委财务公章对何某某进行诈骗。其中20000元现金是何某某当面拿给夏某甲的,剩余的177400元是何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夏某甲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内(夏某甲微信号:*****,微信名称:***;工商银行卡号: 62172324090********; 62220324090********)。
三、2018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夏某甲以帮助被害人代某某办理养殖场补助款需要做资料和打理关系为由,骗走代某某17000元。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拿了10000元给夏某甲,期间由于代某某钱不够,就向介绍人彭某某和粟某某每人借了5000元。彭某某通过粟某某的微信转了5000元到夏某甲的微信账户内(夏某甲微信号:V****,微信名称:运**),由于夏某甲之前欠有粟某某的租车费,后粟某某用2000元与租车费用相抵,剩余3000元未给夏某甲。
四、2018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夏某甲以介绍装修工程需要打理关系为由,骗走被害人蒋某某54800元,其中有46800元现金是蒋某某当面拿给夏某甲的,剩余的8000元是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到夏某甲微信账户(夏某甲微信号:V*****,微信名称:***)内的。
五、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夏某甲捏造自己的单位黔西南州救助管理站要装修办公大楼为由,邀约被害人陈某某出面一起做装修办公大楼的工程,出面接工程,夏某甲跑关系,并以跑关系需要请客吃饭、送钱为由通过微信、手机银行转账(夏某甲微信 号:V*****,微信名称:***,工商银行卡号: 62172324090********)的方式骗走陈某某41000元。后夏某甲担心事情败露,退还陈某某20000元现金,尚有21000元未退还。
六、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夏某甲以帮忙协调工程款需要打理关系为由,骗走被害人徐某某24000元。其中2018年9月3日通过微信分三次转了20000元到夏某甲微信(夏某甲微信名称:**)账户内,2018年9月4日通过微信转了4000元到夏某甲微信账户内。后徐某某追问夏某甲协调工程款的事情,夏某甲担心事情败露,分两次通过微信还了徐某某6000元,剩余18000元尚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罗某某、晏某某、粟某某、彭某某、余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徐某某、余某某、代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
2019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起诉书8份,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个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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