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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9********,汉族,北京****学院在读,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8日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2019年9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经济兴盛后,部分网店经营者为提高人气,会通过网络找人假装购买商品后,再返给购买者本金和少许报酬,俗称“刷单”。后此种现象被犯罪分子发现后用于实施网络诈骗。在此类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借助腾讯QQ、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便捷条件,逐渐发展成一种行为人相互之间联系频繁却又不同于以往传统线下见面、共谋来实施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新模式。其具体情形、流程如下:

实施诈骗负责制作虚假商品链接(多为500元和1000元两种金额)的人称为“技术船长”;负责组建QQ群招募实施具体欺诈者并将从“技术船长”处获取虚假链接在群里发放的人称为“船长”;从“船长”处获取虚假链接在网上寻找并欺诈被害人“刷单”的人称为“渔夫”;被害人称为“鱼”,该欺诈行为称为“杀鱼”。实施诈骗的“渔夫”找到被害人对其谎称刷单能本金、佣金立返,被害人从“渔夫”处点击虚假的商品付款链接付款后,该笔款项转入“技术船长”事先绑定的网络交易平台(苏宁易购商品、Q币充值中心等)后由其再通过第三方买卖平台出售后将所得赃款扣除一定比例后以支付宝口令红包形式转给“船长”,“船长”扣除一定比例后以同样方式将赃款转给“渔夫”。诈骗成功后,“渔夫”会及时将其与被害人的聊天内容删除,或者将被害人QQ号码推送给“船长”或其他“渔夫”进行第二次诈骗,称为“二杀”或者“HX(后续)”,如再次诈骗成功,“渔夫”将分得到一定数额的赃款。

被告人夏某甲系“技术船长”身份,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制作虚假二维码链接后使用2514597849等QQ号将虚假的二维码链接发送给下线“船长”、“渔夫”使用进行诈骗。被害人被骗款项直接汇入被告人夏某甲处,被告人扣除相应比例后以支付宝口令红包形式分给下线。经筛选被告人夏某甲下线高某甲(已起诉)等人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向其下线高某甲等人发送诈骗数额共计18781元。

另查明,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30日之间,被告人夏某甲下线“渔夫”诈骗被害人曲某甲、董某甲、乔某甲等人共计3000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夏某甲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海湾派出所民警在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学校内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赃款等;

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谢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87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慧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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