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夏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村**区**幢**室。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6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夏颖”的微信身份,编造看望患癌症同学、出车祸、做生意等事实,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7750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24日至8月7日,被告人夏某甲以探望患癌症的同学和吊祭去世的同学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
2.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夏某甲以与其丈夫离婚需要补偿对方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1月15日至1月28日,被告人夏某甲以做木模立方工程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4500元;
4.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夏某甲以在福建出车祸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5月13日至7月29日,被告人夏某甲以做木材生意需要油费、过路费、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万元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祥坤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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