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村镇**村**排**室,现住山东省平邑县**村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左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 4月间,被告人夏某甲与被害人文某某(系精神残疾人)通过QQ群建立联系,之后,夏某甲以办理贷款、家里出事急需钱等为由向文某某“借钱”,拒不偿还。后又虚构朋友欧某某的身份,使用文某某为其注册的文某某丈夫苏某某的微信号,虚构欧某某的妻子娜某某的身份,编造车祸、生病、破产等理由向文某某行骗,累计金额44052.5元。违法所得用于夏某甲偿还个人贷款、欠款、网游充值及个人消费。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夏某甲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报案材料、残疾人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聊天截屏图片、账户主体查询详情、支付账号详情、夏某甲、文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流水、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夏某乙、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夏某甲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光盘、夏某甲与文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夏某甲微信交易支付明细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文某某钱款44052.5,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妻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诈骗残疾人的财物,依法可以酌情从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梅
检察官助理:刘琦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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