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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南朱皋村,承揽夏某乙家房屋的维修施工工程,被告人夏某甲在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未提供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雇佣的工人张某甲在高处作业时摔下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系头颅毁损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夏某乙、夏某丙、张某丙、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10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夏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检察官助理:汤建业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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