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夏某甲以260元的价格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购买“小太阳”鹦鹉一只,后驾车将该鹦鹉带回灵璧县**镇**村家中,并在未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饲养。2020年2月份,因全国各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安机关下发关于依法严打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被告人夏某甲得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月29日在其QQ群及微信群中发布“出售小太阳鹦鹉400有要打联系”等出售信息。同年3月2日,灵璧县森林公安局在夏某甲家中查获“小太阳”鹦鹉一只,后被送至宿州森林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安置。经鉴定,涉案鹦鹉为暗色锥尾鹦鹉,该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
被告人夏某甲于2020年3月3日主动到灵璧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灵璧县林业局出具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图、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暗色锥尾鹦鹉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甲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为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村**组**号。
2.诉讼、证据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的暗色锥尾鹦鹉现安置在宿州森林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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