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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8********,满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5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于2017年5月份,向一名叫“大海”的村民索要了2只小太阳鹦鹉。2018年10月份,该对小太阳鹦鹉孵化两只小太阳幼鸟,其中雌鹦鹉于2019年12月份死亡。因小太阳鹦鹉整日鸣叫,打扰夏某甲家人休息,2020年2月26日夏某甲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出售小太阳鹦鹉。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3只被扣押的“小太阳鹦鹉”(2020-30)号检材,均为鹦型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Ⅱ(2019)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林护通字【1993】48号)。现该三只小太阳鹦鹉已由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接收并救治饲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朋友圈截图照片等;

    2.证人张某某、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莹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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