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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诈骗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夏**,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2018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半月。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夏**利用自己微信号“xiao**”在“龙之**”群内发布虚假卖口罩信息。2020年2月5日,陆续有新野县汉城办事处居民李**等十一名被害人添加被告人夏**的微信为好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夏**购买口罩,被告人夏**在收到上述十一名被害人的款项后,随即将被害人微信全部拉黑删除。被告人夏**一共诈骗被害人钱款3885元。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夏**通过微信退还了全部诈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被骗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宾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现监视居住在新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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