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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2人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7〕275号

被告人夏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村组**号。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1日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用名章宏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7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1日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王某某和舒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皖******哈弗轿车分别来到芜湖市无为县**镇街道**巷**街道**街道等地,先后将俞能松经营的俞记茶庄、伍传华经营的永红商行、洪成虎经营的福源超市、洪会敏经营的良儿堂母婴店、徐勇经营的徐勇烟酒超市、江玉生经营的隆兴超市、马飞经营的亮派婚纱摄影店门口摆放的儿童“摇摇车”车内的一元硬币计800余元盗走。

2017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王某某和舒某某驾驶皖******哈弗轿车分别来到宣城市泾县**镇**街道**街道等地,先后将陈荷生经营的裕黄超市、陈燕平经营的燕平超市、吴琼经营的榔桥精品手机城、吴凡经营的心连心购物广场、翟林经营的和平批发部、曹玉霞经营的国银移动手机店、许立文经营的鑫晟超市、王大贵经营的兴华超市、秦优兰经营的小华水果店门口摆放的儿童“摇摇车”以及“抓烟机”内的一元硬币计800余元盗走。同时将陈荷生经营的裕黄超市门口摆放的一台“抓烟机”内的中华牌香烟6包、芙蓉王牌(硬)香烟7包、利群牌(新版)香烟4包、利群牌(长嘴)香烟3包盗走。案发后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香烟价值人民币567元。

2017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王某某和舒某某驾驶皖******哈弗轿车分别来到宣城市宣州区万宇新城小区、文昌镇街道**街道**街道等地,先后将许春兰经中的许氏佳超市、秦修明经营的万宇超市、肖富香经营的百年大药房、胡宏燕经营的壹嘉便利店、梅慧芸经营的金贝儿母婴店、琚亚辉经营的中国移动全网通手机大卖场、束萍经营的爱婴之家母婴店、陈爱琳经营的孕婴寒亭母婴店、郝财正经营的生源超市、陈红英经营的天湖格力电器专卖店等十家店门口摆放的儿童“摇摇车”车内的一元硬币盗走。随后又驾驶车来到芜湖市南陵县**路**花园小区**小区等地,先后将李福丽经营的香江自选超市、彭俊经营的蔬菜水果超市、汪庭芳经营的景福便利店等三家店门口摆放的儿童“摇摇车”车内的一元硬币盗走。此次共盗走数台“摇摇车”内的硬币计1300余元。

2017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王某某和舒某某驾驶皖******哈弗轿车分别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繁昌县**镇**小区**小区**街道、黄浒社区等地,先后将李少华经营的燕莎购物中心、翟某某经营的仕才超市、于某某经营的满庭芳超市、张素琴经营的80以后服装店、朱卫平经营的承香等五家店门口摆放的儿童“摇摇车”内的一元硬币计1000余元盗走。

2017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王某某和舒某某驾驶皖******哈弗轿车分别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街道等地,先后将查志国经营的旺家福超市、洪源经营的鑫源超市、张云经营的盛唐超市、左利华经营的皇家宝贝母婴店、张国荣经营的国荣电子店等七家店门口摆放的儿童“摇摇车”内的一元硬币计900余元盗走。

2017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王某某和舒某某驾驶皖******哈弗轿车分别在铜陵市西湖春晓小区、新湖家园小区、富景东方**小区**小区**小区等地,先后将陈月华经营的明月批发超市、聂武生经营的小聂超市、王强经营的福景超市、邹贤林经营的大林超市、汪社香经营的民生药店、张秀雅经营的苗苗窗帘店等六家店门口摆放的儿童“摇摇车”内的一元硬币计400余元盗走。

2017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王某某和舒某某驾驶皖******哈弗轿车分别在芜湖市繁昌县**镇**小区**小区及孙村镇黄浒社区等地,先后将高宗平经营的新区超市、翟某某经营的仕才超市、于某某经营的满庭芳超市、朱卫平经营的承香超市等四家店门口摆放的儿童“摇摇车”内的一元硬币计700余元盗走。

2017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夏某和舒某某、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分别在池州市贵池区**小区、书香名邸熙苑等地,先后将胡爱琴经营的爱琴烟酒店和胡进中经营的胡家平价超市二家店门口摆放的儿童“摇摇车”内的一元硬币计200余元盗走。

2017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夏某和舒某某、黄某某(另行处理)驾驶摩托车在池州市贵池区**镇街道,先后将左利华经营的皇家宝贝母婴店和张国荣经营的国荣电子二家店门口摆放的儿童“摇摇车”内的一元硬币计200余元盗走。

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和候某某驾驶摩托车在繁昌县**镇黄浒社区,将朱卫平经营的承香超市门口摆放五台的儿童“摇摇车”内的一元硬币计200余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等;

3.证人舒某某、黄某某、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翟某某、于某某、张素琴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夏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之估价鉴定;

7.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权军

2017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王某某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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