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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桂环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夏桂环,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83********,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桂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夏桂环在天津市静海区**镇**村自己的住处,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赵某某(女)。后以其外甥徐某某的头像,以刘某某的名字和赵某某搞对象,以做生意赔钱等理由,共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3.8万元。

2020年7月9日9时,被告人夏桂环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被告人夏桂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桂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桂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桂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桂环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桂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娟

检察官助理 崔文慧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桂环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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