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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梦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122号

被告人夏梦麒,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曾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住南京市江宁区**街**号**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花园**幢)。被告人夏梦麒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夏梦麒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梦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9月10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6日、10月10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4日、8月26日、11月10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以来,周某某(另案处理)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成立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名义,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召开理财推介会等方式宣传“苏才系列票据投资基金”、“南京远洲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3年8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夏梦麒作为**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合伙人,先后担任企划部经理等职务,参与公司具体管理,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收付公司融资款,期间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15亿余元。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夏梦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梦麒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梦麒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月芳

检察员:孙雪雪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梦麒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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