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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欢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夏欢,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平房**号附**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欢系成都市某某医院病案科工作人员。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夏欢虚构投资名贵中药材需要钱周转等事实,骗取医院同事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姜某某、朱某某以及朋友周某某钱财共计62.59万元。夏欢将骗得的上述钱款大部分用于赌博,其余用于个人挥霍,致被害人损失无法弥补。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3日及10月,被告人夏欢谎称装修面馆、煤矿以及名贵中药材投资需要钱,骗取同事王某某共计35万元,期间以本金、利息名义还款共计7.45万元。

2.2018年12月、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夏欢虚构投资名贵中药材项目,骗取同事刘某某共计12.9万元,后以利息名义归还0.8万元。

3.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夏欢虚构投资名贵中药材的事实,骗取同事吴某某15万5千元,后以本金、利息名义归还6.54万元。

4.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夏欢虚构投资名贵中药材的事实,骗取同事陈果3万元,后归还1.5万元。

5.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夏欢虚构投资名贵中药材的事实,骗取同事姜某某4.5万元,后以本金、利息名义归还1.2万元。

6.2019年4月1日,被告人以虚构付药材商的钱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同事朱某某1万元。2019年4月11日,夏欢再以同样借口骗取朱某某1万元,朱某某将1万元现金在成都市某某医院交给夏欢。

7.2019年5月7日、5月8日,被告人夏欢虚构投资药材项目的事实,共计骗取周琪8万元。后以利息名义归还周某某0.8万元。

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向夏欢催要欠款,夏欢均以各种借口不还,其中王某某于2018年10月开始进行催要,至2019年8月案发,夏欢均以各种借口搪塞被害人。2019年8月6日,周某某报案,同日,夏欢被挡获。同年8月9日,夏欢亲属退还周某某8万元,取得了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欢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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