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小区**栋**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井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王某某、罗某某售毒品。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市中区海天假日半岛小区外与购买毒品的王某某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的川******轿车内查获疑似冰毒10袋、疑似麻古2袋,在王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1袋,经称量,上述疑似冰毒共计4.41克,疑似麻古共计0.3克。经鉴定,上述疑似冰毒、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1.王某某分别于2O19年11月3日、20日、24日、28日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毒品。后夏某某在乐山市中区海天假日半岛小区外四次将200元的毒品冰毒贩卖给王某某,每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王某某支付的毒资150元至220元不等。
2.罗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中旬、11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毒品,后夏某某分别在乐山市中区致青春广场、市中区翡翠国际观澜郡小区外将200元的毒品冰毒卖给罗某某,并分别收取罗某某现金200元、微信转账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刚
2020年3月3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装材料拾伍页,光盘玖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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