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夏洪俊,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夏洪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洪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洪俊于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先后在淮安区仇桥镇、溪河镇、车桥镇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19起,窃得现金及电脑、手机、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200余元。
1、2020年4月份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夏洪俊至仇桥刘庄七组被害人刘某甲家,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325元。
2、2020年5月1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夏洪俊至溪河镇三官村庞圩组被害人刘某乙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90元和一包软中华香烟。经鉴定,所窃香烟价值人民币70元。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夏洪俊至溪河镇朱周村三组被害人刘某丙家,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80元。
4、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洪俊至溪河镇朱韭村元舍组被害人邓某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未窃得物品。
5、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洪俊至溪河镇朱韭村元舍组被害人李某甲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80元。
6、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夏洪俊至车桥镇光华村被害人朱某甲家商住两用的小店,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8条南京牌磨砂香烟,1包黄金叶牌香烟。经鉴定,所窃香烟价值人民币1213元。
7、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洪俊至朱桥镇周庄村张西组被害人毛某某家废品收购站,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窃得1把十字螺丝刀,还有1根长约30厘米的小铁棍。(所窃物品均为灭失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8、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洪俊至朱桥镇周庄村张西组被害人张某某家商住两用的小店,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窃得2瓶雪碧、2瓶水蜜桃口味的饮料、16节7号电池、2条牙膏、2个牙刷。(所窃物品均为灭失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9、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夏洪俊至仇桥镇徐黄村河北组被害人徐某甲家,采取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716元。
10、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洪俊至溪河镇韩刘村五组被害人朱某乙家,采取推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所窃电脑价值人民币2950元。
11、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夏洪俊至溪河镇经堂村二组被害人袁某某家,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未窃得物品。
1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夏洪俊至施河镇鲁赵村十六组被害人曹某某家,采取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3包南京牌磨砂香烟、1包小苏烟、1包黄山牌香烟、现金人民币60元。经鉴定,所窃香烟价值人民币72.5元。
13、2020年5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夏洪俊至车桥镇陈河村十组被害人陈某某家,采取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
14、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洪俊至马甸镇郭湾村范东组被害人黄某甲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94元。
15、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洪俊至马甸镇郭湾村范东组被害人黄某乙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一条裤子、一件短袖白衬衫、一个安卓手机充电器。(所窃物品均为灭失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16、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洪俊至建淮乡侯靖村陈庄组被害人徐某乙家,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三部手机及一条长运动裤。(所窃物品因无具体品牌,无法鉴定价值)
17、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洪俊至建淮乡渠南村汤杨组被害人杨某某家,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未窃得物品。
18、2020年5月23日的晚上,被告人夏洪俊至朱桥镇合兴村郭庄组被害人刘某丁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及黑色雅迪牌二轮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所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65元。
19、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夏洪俊至仇桥镇刘庄组八组被害人苏某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70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夏洪俊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370元、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平板电脑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夏洪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洪俊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洪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洪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洪俊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夏洪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正
检察官助理 栾雪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洪俊现羁押在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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