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浩强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被告人夏浩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蕲春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社区**组,现租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浩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浩强至本区藏龙岛开发区高新六路凤凰花园三期路段,见郑某某独自行走,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住郑某某颈部,逼迫其交出财物。遇郑某某反抗,被告人夏浩强将郑某某推倒至路边水沟,抢走其女式斜挎黑色小包,致郑某某右手背被刀划伤,再欲抢走其手机时,遇曾某某骑电动车经过,被告人夏浩强遂逃离现场。经鉴定,郑某某右手中指伸指肌腱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夏浩强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夏浩强的家属代为赔偿郑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证人曾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笔录;7.被告人夏浩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浩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浩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浩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李品亮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浩强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