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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海春、刘涛等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公诉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夏海春,曾用名夏小宝,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捕前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曾赛刚,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捕前住河南省信阳市**城**路**小区**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庭文,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梦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捕前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苑**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孙润楠,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捕前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金成,曾用名汪朋朋,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捕前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院**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海春、刘涛、葛梦迪、陈成、汪金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3日、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夏海春、刘涛在河南省信阳市**大厦**楼**房间成立了以刘涛为法人的**科技有限公司,后分别招募了被告人葛梦迪、陈成、汪金成等人为业务员。该公司以给客户提供炒股咨询为由,将客户拉进微信群,再诱骗客户到一个AMC外汇投资平台上投资炒股,客户亏损的钱该公司与AMC外汇投资平台按7:3的比例分成,被告人夏海春占分成的55%,刘涛占45%,其他业务员的工资为底薪加各自被骗客户金额的提成,葛梦迪、陈成的提成为15%,汪金成的提成为8%。

一、2017年12月,被害人马某某接到被告人葛梦迪随机拨打的电话后,葛梦迪称能给马某某提供股票投资咨询,随后将马某某拉进一个股票交流群里,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害人马某某在被告人葛梦迪的指定的网络外汇平台上入金共计人民币279398.45元,之后全部亏损。

二、2018年4月10日,被害人符某某在三亚市**路**楼**房接到被告人陈成随机拨打的电话,陈成称能给符某某提供股票投资咨询,随后将符某某拉进一个“公益股票交流”群里,随后被告人夏海春、刘涛、葛梦迪等人会在群内当“托”,鼓吹被害人炒“外盘”,随后,被告人夏海春指导被害人符某某在AMC外汇平台上注册账号,被告人陈成指导符某某在该平台上入金,被害人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日在该平台共入金十二笔,共计人民币477480元,之后全部亏损。破案后,被告人夏海春家属给符某某退赔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陈成家属给符某某退赔人民币28000元。

三、2018年5月份,被害人蒋某某接到被告人葛梦迪随机拨打的电话后,葛梦迪称能给蒋某某提供股票投资咨询,添加了蒋某某的微信后,为蒋某某推荐了一个MetaTrader4平台,诱导蒋某某在该平台上入金,被害人蒋某某从2018年5月15日开始往该平台入金18笔,共计人民币 418690.05元,之后全部亏损。破案后,被告人葛梦迪家属给被害人蒋某某退赔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夏海春、葛梦迪在安徽省合肥市A座2611房被抓获;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成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抓获;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涛到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羊山派出所楚王城社区警务中队投案;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汪金成在河南省息县**街道办事处**街**超市后小区的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符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海春、刘涛、葛梦迪、陈成、汪金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海春、刘涛、葛梦迪、陈成、汪金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75568.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海春、刘涛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葛梦迪、陈成、汪金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19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夏海春、葛梦迪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涛、陈成、汪金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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