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夏满意,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街**巷**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满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夏满意在本市东城区双玉中街2号楼便道上,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黑色电动车的两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840元;同日夜间,夏满意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网聚网咖门口,盗窃被害人崔某某停放的雅迪牌黑色踏板电动车一辆(以人民币2600元购得)。夏满意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崔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满意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满意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满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满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乐奇
2020年3月26日
附注:
1. 被告人夏满意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五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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