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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灿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夏灿,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夏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灿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灿,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30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夏灿、张某某(另案处理)在QQ聊天软件内组建聊天群并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后以进群每人次需支付十元费用的方式牟利,其中被告人夏灿利用QQ昵称“小宝”(号码:31304****)创建了QQ群名为“我们不一样”(群号:72230****)、“我们的故事”(群号:7399****)、“蓝蓝的天空”(群号:7633****),经过侦查机关勘验:发现淫秽视频175部并予以提取送检。经泗阳县公安局泗公(淫)鉴字(2019)06号、泗公(淫)鉴字(2019)0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送检视频中有174部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案件移交说明和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灿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灿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灿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灿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婷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灿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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