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夏真模(绰号:九根),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管委会对面**房**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6日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真模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夏真模身背帆布挎包在重庆市永川区城区上了116路公交车,上车后寻找扒窃作案目标,其看见被害人唐某某和儿媳妇朱某某在116公交车中部靠后门的位置站立乘车,遂从车厢前部靠近被害人,用自己斜背着的挎包作遮挡,伸手扒窃朱某某背上的双肩背包内的财物未果,又靠近被害人唐某某,将唐某某身背的挎包内装有4600元人民币及身份证、特病卡等物品的黑色小包扒走,得手后迅速下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唐某某在永川区中医院站下车后,进入中医院准备看病,在上厕所时发现挎包内的小黑包被盗,其侄女立即拨打110报警。
2019年9月24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在永川区凤凰湖管委会对面廉租房小区楼下将被告人夏真模抓获,夏真模到案后拒绝供认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夏真模的供述和辩解;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真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真模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萍
检察官助理:罗建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真模现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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