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夏磊,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小区**幢**区**单元**室(户籍地为全椒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夏磊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5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夏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安东,男,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东区**幢**单元**室(户籍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王安东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3月18日、2013年7月20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三百元、五百元。被告人王安东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鹏,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路**号**幢**单元**室(户籍地为肥东县**镇**居委会**组)。被告人周鹏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7月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被告人周鹏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于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小区**幢**区**单元**室(户籍地为全椒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海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9月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陈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胜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路**小区(户籍地为来安县**镇**大街**号)。被告人朱胜军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28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8年7月1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朱胜军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钊光,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为全椒县**镇**组**号)。被告人李钊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201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1日、2017年6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被告人李钊光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盛罡,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为全椒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罗盛罡曾因赌博于2017年12月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二百元。被告人罗盛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路**巷**号。被告人沈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3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志,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苑**幢**单元**室(户籍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超,男,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新村**幢**单元**室(户籍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超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李超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厚涛,男,199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9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路**巷**号。被告人李厚涛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诈骗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7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厚涛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身份证号码42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店(户籍地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夏磊、王安东、周鹏、陈海、朱胜军、李钊光、罗盛罡、沈超、沈某某、曹志、李超、李厚涛、张某甲、杨某甲、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夏磊早年混迹社会,逞强斗狠,2007年为了维护其在赌场的利益将他人砍伤,2012年3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4月出狱后,利用朋友关系,纠集被告人周鹏、陈海、沈超、沈某某等人,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为了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进一步强化组织势力,自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夏磊与被告人王安东共谋,以利润分成和发放工资等方式,进一步笼络朱胜军、李钊光、罗盛罡、沈超、沈某某、曹志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在赌场放高利贷手段,非法敛财40余万元,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支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夏磊、王安东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周鹏、陈海、朱胜军、李钊光、罗盛罡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沈超、沈某某、曹志、刘某甲(另案处理)、李超、李厚涛、张某甲、杨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和活动规约。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全椒县襄河镇及周边地区的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夏磊、王安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与赌场组织者共谋后,纠集陈海、朱胜军、沈超、沈某某、罗盛罡、曹志、李厚涛、李超、杨某甲等人,多次至全椒县襄河镇及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赌资。另被告人夏磊以营利为目的,与赌场组织者共谋后,纠集周鹏、刘某甲、张某甲、李钊光等人,多次至全椒县襄河镇及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赌资。上述人员累计在赌场放高利贷数额达670万余元,收取利息达43万余元。
1.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陈某甲(已起诉)伙同张某乙(刑拘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武岗镇荒草圩孙庄组、全椒县武岗镇武岗村上王组等地以牌九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达20万余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夏磊与周鹏共同出资,安排被告人刘某甲为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4万余元,非法获利0.42万元。
2.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8月,昂某某(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襄河镇“有意思二店”附近民房、富安新村老干部宿舍一处居民房等地通过斗牛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达2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夏磊与周鹏以营利为目的安排被告人曹志和刘某甲在赌场内为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3万元,非法获利2.04万元。
3.2017年12月,黄某甲伙同沈某某、孟某某(三人均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襄河镇金盾驾校附近、徐塘桥附近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达2.5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夏磊以营利为目的,安排被告人李厚涛携带资金向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3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初,盛某某(已起诉)、路某甲(批捕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金盾驾校附近王安东家、全椒县襄河镇逸夫小学对面的苹果行等地以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3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夏磊和王安东共同出资,与赌场组织者共谋后,安排被告人陈海、朱胜军、李钊光、沈超、曹志、周鹏、李厚涛、罗盛罡、刘某甲、杨某甲向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420万余元,非法获利27.64万余元。
5.2018年3月下旬至2018年5月期间,曹某某(已起诉)伙同王某甲(刑拘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在含山县仙踪镇河刘社区河刘组民房、全椒县古河镇大同村小李组滁河河埂附近民房等地通过牌九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达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夏磊、王安东共同出资,由被告人朱胜军管理账务,安排被告人罗盛罡、曹志、李超携带资金向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50万余元,非法获利4.2万余元。
6.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许某某(已起诉)、管某某(已起诉)、殷某甲(已起诉)、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襄河镇水云天商务休闲会所、万庄新农村民房、老县医院内居民房等地通过斗牛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达3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夏磊和王安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由被告人朱胜军管理账务,安排被告人曹志携带资金向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3万元,并从中收取高额利息1.74万元。被告人周鹏和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向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7.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殷某乙伙同蔡某甲、王某乙(三人均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好美味农庄、同仁医院附近绿色农庄饭店二楼棋牌室、襄河镇儒学苑小区一棋牌室等地通过斗牛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达15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周鹏和张某甲等人携带资金向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47.5万余元,非法获利2.27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周鹏安排被告人张某甲为赌场提供护场、站岗等服务,赌场组织者支付给张某甲服务费1万余元。
8.2018年上半年,於某甲(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襄河镇金坤宾馆附近、文昌桥后面公墓附近、长安新村鱼塘附近等地通过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达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夏磊和周鹏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姚某甲等人携带资金向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3万元,非法获利700元。
9.2018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金某某、苗某某(三人均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襄河镇安居小区内、全椒县襄河镇晶禾学府苑小区附近老徐组民房、全椒县襄河镇江海小学对面腾兴花园小区等地通过牌九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达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夏磊和王安东共同出资,安排被告人朱胜军携带资金向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7万余元,非法获利0.57万余元。
10.2018年6月上旬,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苗某某、罗某某、周某甲(四人均已起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襄河镇霸王桥附近居民房、全椒县襄河镇南麓花园小区旁等地通过牌九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夏磊安排被告人朱胜军、刘某甲在赌场内向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8万余元,非法获利1.54万余元。
11.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10日,李某乙、宋某甲、尹某某、苗某某、金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襄河镇洪栏桥附近、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农业银行后民房等地通过牌九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达12万余元。2018年7月5日,被告人夏磊和王安东共同出资,由被告人沈某某管理账务,安排朱胜军向宋某甲提供40万元资金用于赌场经营,并约定由宋某甲按照8000元每天进行返还,合计偿还本息48万元,因宋某甲被抓获,仅支付3.2万元。2018年7月6日,夏磊和王安东共同出资,由沈某某管理账务,安排朱胜军、杨某甲、窦某某向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放贷13万余元,非法获利0.24万余元。
12.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姚某乙、王某丙(均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王某丙棋牌室内通过斗牛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达5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夏磊和王安东共同出资,由被告人沈某某管理账务,安排被告人沈超为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9.1万余元,非法获利0.71万余元。
三、聚众斗殴罪
1.2017年7月8日,路某甲(批捕在逃)与杨某乙、杨某丙发生矛盾后,纠集被告人陈海、李钊光、周鹏、罗盛罡、沈超、李超、曹志、刘某甲(另案处理)和沈某乙、路某乙、马某某(上述三人刑拘在逃)、钱某某、张某甲、周某乙、殷某丙、计某某、魏某某、尚某某、张某乙、刘某乙、高某乙、黄某乙、周某乙、路某丙、吕某某、黄某丙、金某乙(上述十六人已起诉)等人携带枪支、砍刀等器具到全椒县火车站附近沙场与杨某乙、杨某丙约架,后因杨某乙、杨某丙未应约而斗殴未遂。
2.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夏磊与崔某甲因买卖石料一事产生矛盾,夏磊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朱胜军、刘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已起诉)、胡某某(已起诉)等人,又通过被告人李钊光纠集被告人李超、殷某丙(已起诉)、计某某(已起诉)携带刀具、棒球棍驾车至全椒县十字镇**加工厂欲对崔某甲进行报复,因崔某乙从中沟通讲情,且保证及时向夏磊供应石料,夏磊方才罢手离开,斗殴未遂。
3.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钊光纠集被告人李超驾车至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向管某某讨债,在讨债的过程中,与在场人於某甲发生厮打,於某甲男友刘某丙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与李钊光、李超发生冲突。李钊光驾车返回家中拿来气枪、砍刀、棒球棍,李钊光、李超随即邀约关某某、殷某丙、周某乙、邵某某、计某某(上述五人已起诉)赶至现场与刘某丙进行械斗。
四、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周鹏因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矛盾,为了报复郭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指使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胡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棒球棍,到全椒县襄河镇全柴宿舍楼一棋牌室内,将郭某某头部打伤,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头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五、非法拘禁罪
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夏磊得知其朋友张某甲从被害人陈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并吸食后,纠集被告人陈海、沈某某、沈超、沈某丙(已起诉)将被害人陈某乙带至全椒县襄河镇南屏山停车场进行殴打,并逼问出陈某乙是从贺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后,又将贺某甲带至全椒县襄河镇南屏山停车场殴打,并逼迫陈某乙和贺某甲互扇耳光后,准予贺某甲离开现场,又将陈某乙带至全椒县襄河镇金都洗浴中心一店,对陈某乙进行殴打、辱骂,直至第二日将陈某乙带至全椒县襄河镇茶马足道后,当日下午陈某乙趁陈海、沈超不备逃离,陈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持续达十多个小时。
六、寻衅滋事罪
1.2016年9月7日晚,被害人刘某丁与毛某某因琐事在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阿里巴巴KTV门口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夏磊、周鹏、刘某乙(另案处理)赶至现场,对刘某丁和王某丁随意殴打、辱骂。
2.2016年11月,被告人夏磊以其购买位于全椒县襄河镇莲花山庄31幢B区1单元508室漏水为由,采取滋扰、恐吓等手段,至莲花山庄小区售楼部用红色油漆喷涂“还我血汗钱”等字样,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3.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王安东纠集罗盛罡在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碧云美食城附近,向被害人孙某甲催讨债务未果后,强行将孙某甲带至全椒县火车站附近,对孙某甲进行殴打、辱骂。
4.2018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夏磊以全椒县襄河镇莲花山庄小区门岗收费不合理为由,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借故将莲花山庄小区的东门升降杆损毁。
5.2018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夏磊与全椒县襄河镇莲花山庄小区门岗保安员王某戊发生口角后,殴打、辱骂被害人王某戊,并将莲花山庄小区东门升降杆损毁。
6.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周鹏在於某甲开设的赌场内放贷20000元无法收回后,要求於某甲代为还款未果,并与於某甲发生口角,遂指使张某甲、姚某乙将於某甲赌场内的赌桌掀翻,夏磊出面处理此事。
7.2018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张某乙至殷某乙在全椒县经济开发区好美味农庄开设的赌场内,与欠其房租的余某某发生争吵。此时,被告人周鹏纠集张某甲以张某乙吵闹为由,当众殴打、辱骂张某乙。
8.2018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罗盛罡、刘某甲等人在全椒县襄河镇二子龙虾店吃夜宵时,与被害人贺某乙发生口角。罗盛罡、刘某甲持刀、棒球棍殴打、追砍被害人贺某乙,致贺某乙多处受伤,且当众砍砸贺某乙驾驶的牌号为苏A*****的马自达6轿车,致该车多处被损毁。经全椒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乙左前臂外侧创口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贺某乙驾驶的苏A*****马自达6轿车被损毁价格为2942元。
7敲诈勒索罪
2018年5月,被告人李钊光、周某乙(另案处理)、戴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从李某甲处敲诈人民币3500元。
8违法事实
1.2007年5月30日,被告人夏磊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矛盾后,为了报复徐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海和刘某戊(另案处理)、孙某乙(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全椒县襄河镇味全食府,持刀砍击徐某某的手臂、头部等部位。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体表瘢痕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夏磊与被害人宋某乙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遂殴打宋某乙致其眼部受伤。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乙左眼内眦裂伤、左眼挫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3.2012年左右,被告人沈某某在全椒县襄河镇外环路一桥下,捡到一支枪形物,携带并藏于家中。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击发性能正常,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属于枪支。
被告人沈超实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匕首、账本、现金等;
2.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昂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贺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夏磊、王安东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营利为目的,与赌场组织者共谋,为其提供资金,情节严重;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安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资金;以营利为目的,与赌场组织者共谋,为其提供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与赌场组织者共谋,为其提供资金;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与赌场组织者共谋,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持械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胜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钊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与赌场组织者共谋,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盛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持械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厚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磊、朱胜军、周鹏、李钊光、杨某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超在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夏磊、王安东、周鹏、陈海、朱胜军、李钊光、罗盛罡、沈超、沈某某、曹志、李超、李厚涛、张某甲、杨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在开设赌场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王 凯
副检察长:钱 佳
检 察 员:陈 清
检 察 员:肖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夏磊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安东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周鹏、沈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陈海、曹志、李厚涛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朱胜军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李钊光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罗盛罡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沈超现羁押于滁州市安看守所;李超现监视居住于全椒县**镇**新村**幢**单元**室;张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全椒县**镇**村**组**号。
2、随案移送卷宗四十一册,换押证十三份。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扣押财物票据八份、刀具十三把、气手枪一支、棒球棍二根、借条一张、账本二册、光盘二张、车辆六辆(暂存于全椒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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