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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磊诈骗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夏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3********,汉族,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111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2月7日以被告人夏磊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夏磊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号以自称“某某甲”的虚假女性身份信息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微信好友。随后夏磊让曾某某(在逃)冒充“某某甲”骗得王某某的信任。双方通过微信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同年7月至11月,夏磊编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或者有急用等理由,多次骗取了王某某共计112123元。2020年11月10日,夏磊因无法偿还骗取王某某的112123元被迫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磊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大海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磊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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