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2********,汉族,专科文化,宁波宁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贾某某(另案处理)为募集资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他人处收购空壳公司更名为宁波宁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鸿公司),由贾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实际负责人,由郁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前期,宁鸿公司是以与客户签订《个人借款咨询协议》形式开展集资业务。同年11月,贾某某为改变集资模式,聘任被告人夏某某担任宁鸿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告人夏某某将签订“商品订单协议书”的集资模式引进公司,其在明知宁鸿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该高成本集资模式必然导致后期集资款本息不能归还的情况下,仍在公司负责该集资模式的宣传、推广和组建业务团队实施。此后,被告人夏某某伙同贾某某等人以宁鸿公司名义,通过网络、报纸、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介,以高额返利为诱,以签订虚假 “商品订单协议书”等形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直至2016年9月宁鸿公司停止经营。
经审计,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贾某某等人通过宁鸿公司共向184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储共计9400万余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集资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支出、归还前期本息、归还贾某某个人债务等,造成1671名投资人损失共计52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参与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共计8500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4100万余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医院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专项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及同案犯贾某某、郁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诈骗方非法集资,且募集的资金并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被害人资金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查明霞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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