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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立康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夏立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五河县,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立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夏立康驾车流窜至广东省、湖南省长沙市、郴州市多地实施盗窃,先后盗窃共八次,数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9日凌晨,夏立康驾车窜至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凤亭路22号,爬窗进入“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盗走香烟数包、洋酒、红酒数瓶及华为手机一台。

2.2018年11月29日凌晨,夏立康伙同刘刘某某(在逃)驾车窜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常安路交汇处的“食在有点味餐厅”,由刘某某撬开店门锁并在外望风,夏立康进入店内盗走人民币700余元及香烟。

3.2018年11月29日凌晨,夏立康伙同刘某某窜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由刘某某望风,夏立康撬开“春天里小区电信营业厅”的窗户防盗网,进入店内盗走人民币100余元。

4.2018年12月14日,夏立康驾车窜至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的“宏悦便利店”,剪断门口大锁,进入店内盗走人民币400元及香烟、槟榔等。

5.2018年12月15日,夏立康驾车窜至长沙市长沙县星沙大道188号的“徐记海鲜店”,撬开店内窗户进入店内盗走五、六瓶“海之蓝”白酒。

6.2018年12月16日凌晨,夏立康驾车窜至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文化中心的“10008体育彩票店”,并将店大门锁剪断,进入店内盗走彩票数百张。

7.2018年12月16日凌晨,夏立康驾车窜至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的“后花园餐厅”,撬开店门锁后,进入店内盗走“芙蓉王”香烟数包。

8.2018年12月16日凌晨,夏立康驾车窜至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的“湘域酒窖”,并剪断窗户防盗网后爬窗进入店内,盗走人民币300余元、一台苹果6手机及几瓶白酒。

被告人夏立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立康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夏立康在第二、第三起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媚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立康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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