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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群毅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4〕24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镇**街**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镇**区廉租房。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6月1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路过**路**小区门口的一家“**副食”商品店,将被害人徐某某盛停放在该商品店门口的一辆黑色帝豹牌电瓶车盗走,该电瓶车后备箱内装有长嘴利群香烟一条、黑色利群香烟两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季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荣立

2014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广德县**镇荷花**区廉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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