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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翎盗窃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夏翎,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庄**号。被告人夏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0月10日释放。被告人夏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转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敏、被害人吴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夏翎在常州市天宁区、金坛区范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8起,共窃得电动车8辆,合计价值人民币579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夏翎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路大润发超市东门出口处,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大润发超市爱狮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

2.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夏翎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路大润发超市东门出口处,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大润发超市凤凰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

3.2020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夏翎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新村公交车站台东侧人行道上,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文某某洪都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

4.2020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夏翎到常州市金坛区城南体育公园252号路灯处,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陶某某五星黑马牌电摩1辆,价值人民币830元。

5.2020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夏翎到常州市金坛区翠园新村36幢楼下,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五星钻豹牌电摩1辆,价值人民币1690元。

6.2020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夏翎到常州市金坛区望华新村80幢楼下车棚处,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小刀牌电摩1辆,价值人民币1720元。

7.2020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夏翎到常州市金坛区文化新村90号门口巷子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赛鸽牌电摩1辆,价值人民币1110元。

8.2020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夏翎到常州市金坛区文化新村37幢丙单元楼下,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汤某某金狮牌电摩1辆,价值人民币440元。 

被告人夏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翎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夏翎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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