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夏胜玲,女,聋哑人,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人,无业,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隆昌县**镇**街**号2附14)。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胜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夏胜玲、朱某某(另案处理)在宜宾市翠屏区职业技术学校至高庄桥路川Q****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朱某某负责遮挡视线,被告人夏胜玲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背包内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告人夏胜玲、朱某某得手后在高庄桥下车离开,取出钱包内现金后,将钱包丢弃。
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公安民警于2019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在自贡市富顺县“猪猪短租日租”将被告人夏胜玲、朱某某抓获归案,并从二人身上查获被盗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归还被害人陈某某。
被告人夏胜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胜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胜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胜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胜玲是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夏胜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胜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宏森
检察官助理:张宜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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