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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芝莆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夏芝甫,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芝甫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夏芝甫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巧家县**乡**村**社普某某家门口因口角发生争吵和抓扯,后夏芝甫用斧子将刘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芝甫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芝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19年9月12

附:

    1.被告人夏芝甫现羁押在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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