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荣均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夏荣均,曾用名夏荣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3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4年7月9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2005年2月18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荣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被告人夏荣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月亮湾小区**栋**室被害人赵某某的家中,盗走14万多的现金、1个黄金手镯、1部canon牌EOS700D的相机、1个猴子牌燕窝、1把“忠恒”牌家中大门钥匙。被盗钥匙、相机、燕窝和10.08万元现金已退回被害人。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月亮湾小区**栋**室被害人郑某某的家中,盗走1对黄金耳环、1对千禧之星的黄金耳钉、1个周大福黄金戒指、1个金镶玉如意吊坠、1条千禧之星黄金项链、1个CRD钻戒、1个墨绿色圆形吊坠、1个白色金镶玉吊坠、1瓶天之蓝白酒、1对银耳钉。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耳钉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60元、周大福黄金戒指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29元、千禧之星黄金项链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72元。上述被盗物品除黄金耳环外已退回被害人。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月亮湾小区**栋**室被害人钟某某的家中,盗走2条和天下香烟、1个老庙黄金戒指、2个手提包、1个皮夹钱包(内有人民币60元)、1部OPPO手机(已损坏)、1部三星手机(已损坏)。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老庙黄金戒指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184元。上述被盗物品除手提包外已退回被害人。

4、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月亮湾小区**栋**室龚某某未装修的毛坯房中,盗走1部NIKON牌照相机、1部索尼牌摄像机。被盗照相机和摄像机已退回被害人。

5、2020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月亮湾小区**栋**室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盗走1部OPPOR9plus手机。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99元。被盗手机已退回被害人。

6、2020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月亮湾小区一期**栋**室被害人罗某某的家中,盗走1对金耳环、1个玉手镯、1个金手镯、1个金项链和1000余元现金。被盗玉手镯已退回被害人。

7、2020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月亮湾小区**栋**室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盗走1本世界珍钞鉴赏大典、1本雷锋纪念邮票珍藏册、1本一山一水邮票珍藏册、1本金猪纳福邮册、1本建国七十周年纪念章、1本StampAlbum邮票收藏本、七本中国邮政贺年纪念邮票、一本世纪龙钞珍藏册、一本第三套人民币定位册、1本中国邮票二零零五、两瓶国窖1573白酒、两瓶五粮醇白酒、1条玉手串、1本羊年纪念册、1本春园商业步行街纪念册、1本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1本2007年开福区发布的中国邮票、1本安徒生纪念邮册。上述被盗物品已全部退回被害人。

8、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被害人丁某某的家中,盗走1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块上海牌手表、若干航天纪念钞。被盗手表已退回被害人。

9、2019年2月4日,被告人夏荣再次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被害人丁某某的家中,盗走1枚男式戒指、1枚女式戒指、2根金条、第四套和第五套人民币珍藏册各1册、三百个航天纪念币(生肖币和熊猫币)、12瓶茅台酒。被盗第四套人民币珍藏册已退回被害人。

10、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荣均第三次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被害人丁某某的家中,盗走农行纪念册2本、钱币收藏册2本。被盗农行纪念册2本、钱币收藏册2本已退回被害人。

11、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盗走一台黑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金色苹果牌型号air2的平板电脑。

12、2019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被害人汪某某的家中,盗走若干财物。

13、2020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大庸桥蓝色港湾小区**栋**室被害人唐某某的家中,盗走一部灰色华为手机、现金1000余元。

14、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被害人熊某某的家中,盗走若干金银首饰。

15、2020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夏荣均再次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被害人熊某某的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发现熊某某家中装有监控视频后迅速逃离作案现场。

16、2020年2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月亮湾小区**栋**室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迅速逃离作案现场。

17、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被害人的燕某的家中,但未盗得财物。

18、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的保安宿舍,但未盗得财物。

19、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荣均再次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的保安宿舍,但未盗得财物。

20、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荣均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兰某某的出租屋中,但未盗得财物。

21、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荣均再次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栋**室兰某某的出租屋中,但未盗得财物。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夏荣均将盗得的部分金器(重约65.67克黄金),售卖到桑植县梅尼商场克徕帝金店,获得赃款14429元,以及用其中的19.32克黄金置换一枚市场价7499元的男式黄金戒指。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夏荣均将盗得的部分烟酒,售卖到“义弟烟酒店”,获得赃款6760元。

被告人夏荣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品照片、未发还物品、首饰信誉保单、贵金属制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郑某某、钟某某、龚某某24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荣均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

7、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荣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荣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荣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荣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夏荣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第十五起至第二十一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夏荣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荣均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夏荣均有被动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荣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荣均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