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48号
被告人夏豪,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3日我院决定对其逮捕,2020年10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10月26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11月1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日、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限分别为2020年8月2日至8月16日、10月12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夏豪为偿还其巨额债务,采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等方式与多名被害人余某某、周某甲、魏某某、周某乙、何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结识,后使用虚假的身份“谢子豪”与上述部分被害人交往,并谎称自己的身份且名下有多家公司及房产、豪车等,夏豪将自己包装成经济实力雄厚的单身男青年。后夏豪再以购买被害人代理的商品、保险或与被害人交朋友、谈恋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编造其名下的工厂发生伤亡事故而急需用钱等事由,以向被害人“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使用信用卡、银行卡消费、申请网上贷款以筹措钱款。为造成“还钱”的假象,夏豪采用在前述被害人之间“拆东补西”的方式归还部分借款。经查,夏豪共计诈骗上述七名被害人共计272.136547万元。另外,夏豪假借合伙炒房为由,虚构买房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谭某某52.4132万元。得手后,夏豪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巨额债务和高档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夏豪以交朋友的名义取得余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其名下的工厂发生伤亡事故急需用钱等事由对余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余某某32.07986万元。
2.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夏豪以购买被害人周某甲代理的商品为由取得周某甲信任,后编造其名下的工厂发生伤亡事故急需用钱等事由对周某甲实施诈骗,共计骗得周某甲19.297001万元。
3.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夏豪以谈恋爱的名义取得魏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其名下的工厂发生伤亡事故急需用钱等事由对魏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魏某某31.5527万元。
4.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夏豪以谈恋爱的名义取得金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其名下的工厂发生伤亡事故急需用钱等事由对金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金某某81.8812万元。
5.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夏豪以谈恋爱的名义取得何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其名下的工厂发生伤亡事故急需用钱等事由对何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何某某18.618686万元。
6.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夏豪以购买被害人周某乙代理的保险为由取得周某乙的信任,后编造其名下的工厂发生伤亡事故急需用钱等事由对周某乙实施诈骗,共计骗得周某乙72.9581万元。
7.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夏豪以谈恋爱的名义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其名下的工厂发生伤亡事故急需用钱等事由对李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李某某15.749万元。
8.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夏豪以合伙炒房为由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信任,后编造需要二人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对谭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谭某某52.4132万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夏豪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1.8万元。后其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2020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3.97万元,其此次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丙、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周某甲、魏某某、金某某、何某某、周某乙、李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豪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豪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高鹏里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夏豪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7册、光盘4袋、审计报告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