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夏贤国,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8********,汉族,小学文化,北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公司试用期监理员,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街**号,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宿舍。曾因盗窃罪,2000年3月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抢劫罪、强奸罪,2005年10月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2018年1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5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9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贤国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3时时许,被告人夏贤国酒后在武汉市汉阳区车友路的**项目部见女同事张某甲在办公室学习遂起色心被其拒绝,被告人夏贤国勒住张的脖子,持从寝室所拿剪刀朝其脖颈处猛刺数下,致其死亡后将其奸淫。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系右颈总动脉破裂大失血合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刘某某、苏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秦某某、赵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证言;3、现场勘验、提取、扣押笔录、照片;4、物证剪刀、衣物等;5、武汉市及汉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6、手机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7、被告人夏贤国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贤国出于奸淫目的故意杀害他人,致1人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贤国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建中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夏贤国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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