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夏辉,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街**号。被告人夏辉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1月10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1月24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夏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阴区等地,采用趁人不备、入户等方式实施盗窃,窃得手机、笔记本电脑、现金等。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3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11 月10 日凌晨,被告人夏辉与他人在淮安市淮阴区**网吧内,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华为牌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24元。
2.2019 年11 月10 日上午,被告人夏辉与他人在淮安市淮阴区**宿舍内,窃得被害人郭某某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107元,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05元。
3.2019 年11 月12 日凌晨,被告人夏辉在淮安市淮阴区**网吧内,窃得被害人罗某某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 余元。
4.2019 年11 月13 日凌晨,被告人夏辉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网吧内,以借打手机名义窃得被害人范某某VIVO 牌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1元。
被告人夏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夏辉的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夏辉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辉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辉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辉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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