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夏铁山,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办事处**组**号。被告人夏铁山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铁山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夏铁山在昆明市广福路万科翡翠工地路边,趁被害人孟某某不备将其一部“华为P10-PLUS”手机盗走,在被告人夏铁山准备逃跑时被周围群众发现并制止,被害人将手机拿回,被告人夏铁山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及威胁予以反抗,同时还再次直接去抢劫被害人已拿回的手机,后被周围群众抓获。经鉴定,被抢劫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06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铁山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后又直接实施暴力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铁山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铁山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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