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夏闯,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夏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闯,听取了被告人夏闯及其辩护律师梁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夏闯通过微信平台等途径,向不特定人发布能够办理移动手机连号的虚假事实,后以收取“选号费”的名义骗取祁某某、王某某等人钱款共计3388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被告人夏闯以办理移动手机连号为名,骗取董某某1000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夏闯以办理移动手机连号为名,骗取张某甲1000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夏闯以办理移动手机连号为名,骗取闫某某2500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夏闯以办理移送手机连号为名,骗取陈某某2388元。
5.2019年9月,被告人夏闯以办理移送手机连号为名,骗取张某乙450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夏闯以办理移动手机连号为名,骗取祁某某10452元。
7.2019年10月,被告人夏闯以办理移送手机连号为名,骗取汪某某6298元。
8.2019年11月,被告人夏闯以办理移送手机连号为名,骗取秦某某2100元。
9.2019年11月,被告人夏闯以办理移动手机连号为名,骗取王某某7000元。
10.2019年11月,被告人夏闯以办理移动手机连号为名,骗取佟某某7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夏闯被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将诈骗祁某某的10452元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夏闯的供述与辩解;
4. 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闯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诈骗钱款已经退还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夏闯以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六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敏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夏闯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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