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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雨、严远军等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8〕1252号

被告人夏雨,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号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祥金,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远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村**组,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渠道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镇**街**号附**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组,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道**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宗平,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二组**。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37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三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里**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象**栋**。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犹某某(曾用名:尤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0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渠道部**,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镇**街**号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彬彬,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渠道部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里**道**城**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戊,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部文员,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路**号**单元**,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城**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一组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二组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桥**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二组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住重庆市渝北区**居**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三组业务员,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场**号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道**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二组业务员,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二组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路**号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乡**村**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三组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坪**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雨、廖祥金、严远军、何波、彭某某、刘宗平、万某某、犹某某、蒋彬彬、周某戊、廖某甲、何某甲、罗某甲、张某甲、吴某甲、钟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8年8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8年10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夏雨、廖祥金等人共谋后成立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廖祥金,经营范围包括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公司成立后,夏雨、廖祥金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先后招募被告人严远军、刘宗平、彭某某、犹某某等多名员工,成立市场部、行政部和渠道部。其中市场部由被告人严远军担任**,负责督促、指导市场部开展工作,并从市场部全部业绩中提成1%,市场部下辖四个业务组,其中一组**由被告人严远军兼任,二组**为被告人刘宗平、三组**为被告人万某某,四组**为邱某甲(另案处理)。各业务组**负责督促指导本组业务员开展业务,同本组发展的被害人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并代收服务费,各组业务**对本组的全部业绩提成2%,业务员负责冒充平安普惠工作人员以低息快速贷款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到**公司办理贷款。行政部由被告人彭某某担任**,被告人周某戊担任文员,负责**公司的业务员招聘、员工考勤、业绩统计、工资发放、发放被害人电话名单等工作。渠道部**由何波担任,员工分别有犹某某和蒋彬彬,渠道部具体负责办理虚假流程、谎称因被害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拒不退还被害人预交的服务费用。2017年9月**公司更名为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者仍为廖祥金、夏雨等人。被告人廖祥金、夏雨等人成立公司以后,市场部业务员冒充平安银行等银行工作人员,以快速办理低息贷款、贷款不成功全额退还服务费等方式诱骗大量被害人前往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取贷款服务费。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被害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用为被害人办理虚假银行审核、被害人提交资料不合格等方式,编造因被害人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贷款的虚假事实,或者采取谎称一直在为客户办理贷款的拖延手段,不退或者少退被害人缴纳的贷款服务费,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贷款服务费的目的,最后再由各个部门参与实施诈骗人员对违法所得进行瓜分。其中,被告人廖祥金、夏雨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54380元;被告人严远军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42250元(包括升任市场**前一组的人民币45500元业绩及10月升任市场**的公司总业绩人民币396750元),被告人彭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54380元;被告人何波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82700元(2017年11月21日入职之后**公司业绩);被告人刘宗平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37050元(市场部二组业绩);被告人万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135800元;被告人犹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548800元(2017年6月14日犹某某入职之后**公司业绩);被告人蒋彬彬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81200元(2017年11月27日蒋彬彬入职之后**公司业绩);周某戊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396750元(2017年10月以来**公司业绩);被告人廖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38800元;被告人何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382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9800元;被告人吴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9000元;被告人罗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5100元;被告人钟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3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4600元。

自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夏雨、廖祥金团伙对四川省、重庆市等多省市125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543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31日,被害人石某某被冒充平安银行工作人员的刘宗平等人,以低息贷款虚假广告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华润万象城B座13-10**公司,后刘宗平以贷款不成功退还全部服务费的承诺获取石某某信任,进而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800元。

2.2017年6月9日,被害人邱某乙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3.2017年6月12日,被害人唐某甲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元。

4.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吴某乙被严远军等人采用相同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

    5.2017年6月20日,被害人王某甲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6.2017年6月26日,被害人陆某某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

    7.2017年6月26日,被害人周某甲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9800元。

    8.2017年6月27日被害人李某乙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9.2017年6月28日被害人苏某某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10.2017年6月29日,被害人乔某某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9700元。

    11.2017年6月30日,被害人吴某丙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800元。

    12.2017年6月30日,被害人陈某甲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500元。

13.2017年7月5日,被害人曾某甲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14.2017年7月7日,被害人张某乙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15.2017年7月7日,被害人邓某甲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16.2017年7月8日,被害人徐某甲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17.2017年7月10日,被害人罗某乙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18.2017年7月10日,被害人刘某甲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19.2017年7月11日,被害人侯某某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20.2017年7月12日,被害人李某丙被廖某甲、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500元。

21.2017年6月,被害人张某丙在位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漓江镇接到工冒充平安银行信贷部工作人员的**公司员工推销虚假贷款的广告,后被害人张某丙于2017年7月13日被骗到**公司,被刘宗平等人以收取贷款服务费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000元。

22.2017年7月14日,被害人龚某某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23.2017年7月18日,被害人赵某甲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24.2017年7月19日,被害人黄某甲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25.2017年7月20日,被害人刘某乙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26.2017年7月21日,被害人冉某某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9800元。

27.2017年7月21日,被害人程某甲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500元。

28.2017年7月25日,被害人胡某甲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100元。

29.2017年7月26日,被害人李某丁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

30.2017年7月27日,被害人姜某某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31.2017年7月28日,被害人李某戊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200元。

32.2017年7月31日,被害人李某己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600元。

33.2017年8月1日,被害人殷某甲被严远军、廖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34.2017年8月2日,被害人杨某甲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35.2017年8月5日,被害人陈某乙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36.2017年8月7日,被害人杨某乙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37.2017年8月16日,被害人黄某乙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38.2017年8月18日,被害人王某乙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680元。

39.2017年8月19日,被害人唐某乙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40.2017年8月24日,被害人易某某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400元。

41.2017年8月28日,被害人王某丙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9800元。

42.2017年9月4日,被害人李某庚被犹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400元。

43.2017年9月4日,被害人欧某某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44.2017年9月7日,被害人曾某乙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8000元。

45.2017年9月25日,被害人薛某某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250元。

46.2017年9月29日,被害人李某辛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47.2017年9月29日,被害人谌某某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9800元。

48.2017年10月13日,被害人张某丁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9800元。

49.2017年10月17日,被害人杜某某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50.2017年10月18日,被害人蒋某某被严远军。廖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9800元。

51.2017年10月19日,被害人傅某某来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7500元。

52.2017年10月20日,被害人韦某甲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700元。

53.2017年10月中旬,被害人曹某某在四川省广安市接到**公司员工的低息贷款的诈骗电话。2017年10月23日,被害人曹某某被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华润万象城B座13-10**公司,被告人严远军等人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800元。

54.2017年10月23日,被害人田某甲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55.2017年10月24日,被害人郑某某被刘宗平、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500元。

56.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张某戊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57.2017年10月31日,被害人刘某丙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58.2017年11月1日,被害人崔某某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59.2017年11月2日,被害人陈某丙被万某某、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60.2017年11月7日,被害人马某某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3650元。

61.2017年11月9日,被害人张某己被严远军、周某丁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62.2017年11月13日,被害人肖某甲有被刘宗平、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9800元。

63.2017年11月13日,被害人刘某丁被刘宗平、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500元。

64.2017年11月16日,被害人陈某丁被刘宗平、何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

65.2017年11月17日,被害人黄某丁被严远军、犹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500元。

66.2017年11月20日,被害人谭某甲被严远军、周某丁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7000元。

67.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谢某甲被严远军、周某丁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

68.2017年11月29日,被害人谢某乙被严远军、廖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5000元。

69.2017年11月30日,被害人肖某乙盛被刘宗平、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100元。

70.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张某庚被严远军、周某丁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71.2017年12月4日,被害人曾某丙被刘宗平、何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900元。

72.2017年12月5日,被害人刘某戊被何某甲、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9800元。

73.2017年12月6日,被害人张某辛被万某某、李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74.2017年12月12日,被害人谭某乙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

75.2017年12月12日,被害人代某甲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8000元。

76.2017年12月15日,被害人周某乙被刘宗平、吴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77.2017年12月16日,被害人孟某某被刘宗平、周某丁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200元。

78.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刘某己被等严远军、廖某甲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79.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陈某戊被严远军、廖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

80.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黄某戊被周某丁、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

81.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韦某乙被吴某甲、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82.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徐某乙被吴某甲、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83.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胡某乙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500元。

84.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熊某某被万某某、张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85.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谢某丙被万某某、李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86.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黎某某被万某某、李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

87.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王某丁被刘宗平、何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3000元。

88.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邓某乙被罗某甲、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88.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王某戊被刘宗平、钟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500元。

89.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徐某丙被万某某、张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90.2017年12月29日,被害人刘某庚被张某甲、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91.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李某壬被刘宗平、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92.2018年1月2日,被害人赵仁置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5000元。

93.2018年1月5日,被害人伍某某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94.2018年1月5日,被害人王某己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95.2018年1月8日,被害人张某壬被刘宗平、吴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96.2018年1月9日,被害人陈某己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97.2018年1月9日,被害人曹某甲被刘宗平、钟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98.2018年1月9日,被害人毛某某被张某甲、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9800元。

99.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刘某辛被刘宗平、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100.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廖某乙被何某甲、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9000元。

101.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曹某乙被刘宗平、钟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102.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周某丙超被罗某甲、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103.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金某某被刘宗平、吴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104.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赵某丙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105.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白某某被刘宗平、钟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106.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胡某丙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800元。

107.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刘某壬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108.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殷某乙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109.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唐某丙被刘宗平、钟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110.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莫某某被严远军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111.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肖某丙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112.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程某乙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

113.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程某丙被严远军、廖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114.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吴某丁被刘宗平、钟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115.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万某某被万某某、李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8000元。

116.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魏某某被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2000元。

117.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张某癸被刘宗平、钟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118.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郑某某被刘宗平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

119.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杨某丙被严远军、周某丁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500元。

120.2018年1月24日,被害人丁某某被刘宗平、吴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121.2018年1月24日,被害人杨某丁被李某甲、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600元。

122.2018年1月27日,被害人袁某某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123.2018年1月29日,被害人向某某被邱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124.2018年1月30日,被害人田某乙被万某某、张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125.2018年1月31日,被害人陈某庚被万某某、张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严远军、刘宗平、犹某某、蒋彬彬、万某某、彭某某、周某戊、李某甲、钟某某、廖某甲、罗某甲、吴某甲、何某甲、张某甲在九龙坡区华润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3-10**公司被捉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8年2月4日,被告人夏雨在南岸区凯斯酒店2007房间被捉获归案。

2018年4月5日,被告人廖祥金在云南省河口县被捉获归案。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何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话术单、银行交易流水、融资服务合同、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工商营业执照、退款申请表、客户流程进度表、奖惩制度、工资表、收入表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柳某某、卢某某、周某丁、游某某、孙某某、谢某丁、陈某辛、代某乙、李某癸、梁某某、杨某戊、范某某、刘某癸等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丙等125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雨、廖祥金、严远军、何波、彭某某、刘宗平、万某某、犹某某、蒋彬彬、周某戊、廖某甲、何某甲、罗某甲、钟某某、吴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雨、廖祥金、严远军、何波、彭某某、李宗平、万某某、犹某某、蒋彬彬、周某戊、廖某甲、何某甲、罗某甲、钟某某、吴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廖祥金、夏雨、彭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5438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严远军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422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波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827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宗平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370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万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1358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犹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5488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彬彬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81200元,数额巨大;周某戊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3967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廖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388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382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98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9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罗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51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钟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35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4600元,数额较大,上述十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夏雨、廖祥金等十七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夏雨、廖祥金在犯罪集团中起到组织和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严远军、何波、刘宗平、万某某在犯罪集团其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犹某某、蒋彬彬、周某戊、廖某甲、何某甲、罗某甲、张某甲、吴某甲、钟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严远军、刘宗平、万某某、彭某某、周某戊、犹某某、蒋彬彬、廖某甲、何某甲、罗某甲、张某甲、吴某甲、钟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波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顺杰

2018年10月31

附:

    1.被告人夏雨、廖祥金、严远军、刘宗平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波、彭某某、万某某、犹某某、蒋彬彬、周某戊、廖某甲、何某甲、罗某甲、钟某某、吴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十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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