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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霞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夏霞,男,曾用名夏国胜,外号“小夏子”、“胖子”,微信名为“**”,1991年**月**日生,南昌市新建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601221991********,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汽车修理。2016年8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贩毒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夏霞陆续从夏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毒品“可非”80余瓶,然后分销给违法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夏霞分二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8瓶毒品“可非”卖给微信名为“**”的违法人员用于吸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3、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夏霞以28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红湾公路绿滋肴生态酒店旁边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周某某的毒资280元人民币。

4、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夏霞以23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周某某的毒资。

5、2019年10月18日下午15点30分,被告人夏霞在新建区长凌镇三洲夏家村委会旁停车场贩卖毒品"可非"给违法嫌疑人徐某某时被当场抓获。

6、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夏霞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毒品“可非”卖给微信名为违法人员周某某用于吸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7、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夏霞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26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毒品“可非”卖给微信名为违法人员周某某用于吸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8、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夏霞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毒品“可非”卖给微信名为违法人员周某某用于吸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9、2019年10月9日,犯被告人夏霞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22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毒品“可非”卖给微信名为违法人员周某某用于吸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10、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夏霞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毒品“可非”卖给微信名为违法人员周某某用于吸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11、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夏霞分通过收取现金方式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毒品“可非”卖给微信名为违法人员周某某用于吸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1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夏霞分通过支付现金200元人民币的方式将毒品“可非”卖给违法人员周某某用于吸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包装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夏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霞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霞先后12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夏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夏霞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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