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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多强奸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多多,绰号多吉,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8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住新龙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多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与朋友杨某某、李某某到丽江市古城区**村**号**室降某某的出租房,与降某某及被告人多多一同饮酒聊天。后刘某某醉酒,被告人多多主动提出送其回家,并代为保管腰包及手机。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多多骑电动车带刘某某离开,并于23时50分将刘某某带至丽江市古城区寨后上村100号栖贤居酒店门口,刘某某发现被告人多多并未将其送回住处后,要求被告人多多归还其腰包及手机,但遭到拒绝,后刘某某欲独自一人离开返回住处,被告人多多遂使用拉拽的方式,强行将刘某某带着栖贤居酒店院内,并使用扛、背的方式,强行将刘某某带至栖贤居酒店8315号房间内,并在刘某某醉酒、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

期间,被告人发现刘某某带有两个吊坠(一个金吊坠、一个玉石吊坠),于是乘其酒醉不备之机,采用切割及拉扯的方式获取财物。事发后被害人整理衣物准备离开,发现吊坠不见,在房间找寻未果后,回忆起在其呕吐时,被告人有拉扯吊坠的感觉,于是要求多多归还。被告人多多矢口否认获取吊坠的事实,并拿出甩棍威胁,称没有拿被害人的物品、被害人是诬陷等,企图隐瞒其非法获取赃物的行为。刘某索要未果并在多多拿出甩棍后,害怕被殴打就选择离开,在支开多多后马上拨打110报警称有人拿了其首饰。后来被告人多多发现刘某某报警,返回房间将两条吊坠拿出归还被害人。

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检材中检出的DNA分型,与多多的血样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09715×1029;2.刘某某酒精含量为0.004mg/ml;

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1.送检贵金属系足金,金含量为999‰,总质量3.63g;2.送检珠宝玉石系翡翠,光泽为玻璃光泽,放大检查系纤维交织结构至粒状纤维结构。总质量52.65g;

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足金吊坠价格为人民币1379元;玉石吊坠因标的规格、型号不详不予认定。

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吊坠吊绳中的4个断离断头中存在锐器切割断和扯断两种形态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伸缩甩棍一根、黑色联想手机一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降某某7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多多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财物,事后为隐匿、窝藏赃物,使用凶器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多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多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多多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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