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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杰太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多杰太,男,藏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32127199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乡**村**号**单元**层。现住在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乡**村**号**单元**层,2013年1月16日因盗窃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5年10月29日因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6年3月10日因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6年11月15日因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12月6日因盗窃,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杰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多杰太窜至本市雁塔区赛格国际购物中心,趁被害人杜某某出门不备之机,窃取其上衣口袋内的“苹果”牌8型金色手机一部。同日18时许,多杰太又在赛格国际购物中心广场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窃取其放置于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P20pro型珠光贝母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9年11月15日,多杰太被抓获归案。经查,被盗手机已全部销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录像;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监控录像截图等;

2、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多杰太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杰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唯被告人多杰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多杰太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多杰太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伍张,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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