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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扎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14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71********,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住丹巴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45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59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80********,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住丹巴县****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45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59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7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7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4311时许,被告人多某某和被告人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7****QQ车闲逛至道孚县沙冲沟与丹巴县东谷乡交界的沙冲沟废弃炸药库附近时,将丹巴县****村村民益某某等四家放养在此处的6头黄牛盗走并藏匿至河边。之后由多某某联系了丹巴县籍牛贩子谢某甲,扎某某谎称自己是道孚县沙冲乡人,此次出售的是自家黄牛。经商谈多某某、扎某某以1.2万元的价格将盗窃的6头黄牛出售给谢某甲。之后多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加盖有丹巴县****村村委会章的空白证明交给谢某甲,并由拉牛的谢某乙帮忙填写虚假售牛证明。谢某甲以1千元运费雇佣司机谢某乙驾驶货车将购买的6头黄牛拉运至丹巴县。事后多某某与扎某某两人各自分得赃款6千元。后经谢某乙介绍,谢某甲以1.9万元的价格将6头黄牛转售给丹巴县**乡养殖户宋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多某某、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家属积极对四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经估价,被盗的6头黄牛共价值人民币1.53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叁佰圆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6头黄牛(已返还给失主)、赃款;2、书证: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卖牛证明,扣押及返还清单,物价认证结论,谅解书,机动车查询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益某某、格某某、丹某某、纳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多某某、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勘笔录及照片等,二被告人、四被害人、二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0721

附件:

1.被告人多某某、扎某某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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