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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降某某等聚众斗殴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12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4********,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1225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2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降某某,男性,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6********,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捕前住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村。因犯抢劫罪,于20061228日,被道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服刑期间减刑,于201410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225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2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8********,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捕前住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225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2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西某某,男性,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95********,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捕前住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225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2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郎某甲,曾用名郎某乙,男性,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98********,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捕前住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225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2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94********,藏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捕前住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13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2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降某某、泽某某、阿某某、郎某甲、西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3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5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6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4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六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252时许,被告人泽某某与被告人多某某酒后在道孚县1376酒吧内相遇,两人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抓扯后被劝开。之后被告人多某某与其弟弟被告人降某某再次来到1376酒吧欲找被告人泽某某等人滋事,因被告人泽某某、阿某某等人离开酒吧,被告人多某某、降某某便返回家中。凌晨3时许,被告人泽某某用微信给被告人多某某连接视频,双方再次在电话里发生争吵、约架。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泽某某、西某某、郎某甲、阿某某驾车前往道孚县******号被告人多某某家屋外南侧后,与对方互扔砖块、石头。之后被告人多某某、降某某分别持刀和钢筋冲出家中,在道孚县政府办公驻地东侧马路上与手持千斤顶的泽某某、朗某甲等人一方发生口角、抓扯、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阿某某、泽某某、西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阿某某被闻讯赶来的朋友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告人泽某某、西某某、郎某甲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多某某、降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出警并接受、协助调查,被告人泽某某、阿某某、郎某某、西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承认打斗行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告人阿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泽某某、西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参与斗殴的双方家属各自代表被告人向对方进行了赔偿,并相互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辨认;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降某某、泽某某、阿某某、郎某甲、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降某某、泽某某、阿某某、郎某甲、西某某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破坏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降某某、泽某某、阿某某、郎某甲、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多某某、降某某、泽某某、阿某某、郎某甲、西某某案发后主动归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疑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072

附件:

1.被告人多某某、降某某、泽某某、阿某某、郎某甲、西某某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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