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2251978********,藏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南市琼结县,住址山南市琼结县**乡**村3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琼结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我院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琼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多某某驾驶180式红色拖拉机从**乡**村3组***山下坡途中,因拖拉机失控侧翻,造成乘客其某某被甩出车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多某某及时报案,随后被琼结县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索某某等人的证言;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5、现场照片、酒精检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洛桑卓玛
助理检察员:巴旦曲吉
阿旺曲珍
2020年2月1日
附:
1、 被告人多某某被我院采取取保候审,住山南市琼结县**乡**村3组。联系方式:1330893****
2、 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 审查起诉材料共十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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