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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8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4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多某某驾驶青AB****号小型轿车由化隆回族自治县**乡前往贵德县,15时许多某某驾驶车辆从扎巴公路左转进入西九公路,车辆逆向行驶至西久公路49Km+200m处时与前方正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川B2****号小轿型车正面相撞,造成青AB****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朋某某死亡,被告人多某某、青AB****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仁某某、拉某某、尕某某受伤,被害人王某某、川B2****号小轿型车乘车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受伤,两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贵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朋某某、仁某某、拉某某、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及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解剖检验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仁某某、拉某某、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华司鉴所[2019]第190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青华司鉴所[2019]第190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青正信司鉴所[2019]尸检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青正信司鉴所[2019]临检字第7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世英

检察官助理:苏佩娇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5.取保候审监外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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