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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交通肇事罪)_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2198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多某某驾驶辽MQ****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祁连县**镇**被害人贺某某家门口处倒车时,将正在指挥倒车的贺某某撞伤,贺某某在送往祁连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往张掖市人民医院途中死亡,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多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共计六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鉴定,被告人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文霞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祁连县**镇**村**社**号

2联系方式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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