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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包庇案)_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藏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61976********,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住: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拉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拉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拉孜县公安局柳乡派出所依法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拉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告人多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多某某得知儿子格某某(另案处理)在拉孜县柳乡吾木宗村和孜龙村之间318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多某某发现事故肇事者是自己儿子格某某加之格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随即被告人多某某请求事故在场的人员对其公安民警询问事故肇事者是谁时就说是自己并对赶往现场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谎称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员是自己,就其掩盖儿子格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1)案件来源材料;(2)受案登记表;(3)抓捕经过;(4)现场辨认照片三张;(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十六张;(6)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7)拉孜县公安局柳乡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8)柳村村委会申请书三份;(9)犯罪嫌疑人多某某提交的申请书(介绍信)三份;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多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为让其逃避法律追究,掩盖并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作假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条规定,构成包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次卓玛

检察官助理:巴桑仓木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证人名单一份;

2、被告人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拉孜县柳乡柳村;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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