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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21995********,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住当雄县**乡**村**号,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被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多某某与朋友白某某、次某某在堆龙德庆区**朗玛厅内喝酒,三人共喝了两箱罐装百威啤酒并于次日凌晨离开。后被告人多某某来到其停放于**门前的藏AD****半挂车内睡觉。2020年5月23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多某某因倒车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旁的豫AS****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堆龙德庆区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发现其涉嫌饮酒驾驶,遂对被告人多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分别为143mg/100ml、14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1.52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多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向王某某赔偿9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血液中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多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仓珍

检察官助理:德吉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无涉案款物;

5.被害人不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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